外遇,抓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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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法抓姦取得的証物,日後可否當作證據?

以往說「抓姦要在床」,但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是「非正當管道」取得的證物,恐怕不能作為日後審判的依據,被告甚至可以援引技術犯規的瑕疵,向承審法官申請撤銷所扣押的證物,原告不僅是徒勞無功,甚至反成被告。不過也別氣餒,警方提供合法的捉姦的準則,在查出老公(或老婆)與情人的愛巢處之後,先向警方報案,並製作筆錄,再等警方向院檢申請搜索票後,才可以付諸行動,千萬別以莽撞的手法去捉姦。

私人不法取證問題,非刑事訴訟法之證據禁止規定,所規範之對象,蓋刑事訴訟法所規範者,乃國家機關之行為,而非私人。但非表示,其所不法取得之證據,即非禁止使用。類此案件,其解決基準在於個案中,使用證據的干預行為,若衡諸犯罪之輕重,合乎適合性,必要性及狹義之相當性原則,則不在禁止之列。因此,若是被告所犯輕微,如公益色彩淡薄的通姦罪,則朗讀、使用日記本身所造成的權利侵害,將超過其所能保全的法益,因此不符比例原則。至於殺人罪或擄人勒贖罪,結果便完全不同。所以擄人勒贖案中被害人或其家屬秘密錄音的綁匪聲音之錄音帶證據,法官仍得予以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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